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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某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词

关于马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被告马某之父母马某某、李某欧的委托并取得了被告人的同意,依法指派张胜利律师担任马某故意伤害阶段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深入研读了一审判决书现就本案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发表以下书面意见。

1.       本案伤情鉴定属于“疑难”,某某路分局不具有“疑难”伤情鉴定条件及资质,其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首先,被害人张某某初诊检查中并没有显示存在轻伤的病情。后来的检查报告单上也多次要求“结合”临床、CT等。尤其是鉴定必须的第二家医院郑州市某某医院仅仅只做了胸部检查,没有进行鼻部检查。即使胸部检查CT的诊断意见也是:“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请结合临床”。同日同院的MR诊断意见:“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请结合CT”。(见证据材料卷页,鉴定报告第页)。

在两家医院均没有明晰、确定的、同一的检查意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市公安局某某路分局“咨询、委托”了专家。但是鉴定报告中却说是“某某市公安局特聘影像学专家会诊上述片子”,此话本就是引发歧义的用语:本案鉴定究竟是是某某市公安局参与、委托了专家,还是鉴定机构某某路分局自己委托了市公安局专家库中的专家!

另外,被害人提供的附件11中“专家参与鉴定情况记录表”,其第二项标题就是“基本情况及疑难或不确定问题”。由此来看,鉴定机构也是认可本案伤情鉴定是属于“疑难”的!

因此,本案鉴定应该属于伤情鉴定中的“疑难”。因为初次检查中没有轻伤的伤情,后来的检查中也没有明晰、确定、同一的诊断意见,又委托、外聘了专家。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案件规定》(公通字号)第&条,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根据《河南省公安@#¥……工作细则》(豫公通〔号)第条第二款,也是同样的规定,即伤情鉴定比较疑难的,应当有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负责实施

但是,本案鉴定报告上只有两位主检法医师“朱某欧、王某某”的签名。不仅如此,辩护律师为此特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某某路分局主检法医师名单。根据省公安厅第*号政府信息答复书,某某路分局物证鉴定室只有两名主检法医师。因此,某某路分局没有“疑难”伤情鉴定的资格,也不具备本案伤情鉴定的条件与合格资质!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条第一、五项、条一、二、五项,牟牧路分局的鉴定意见不应该采信,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法院对于辩护律师“伤情鉴定疑难”的意见,只字未提,判决书中也没有任何回复。

2.       被害人摔倒,曾经6级胸部伤残,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包含摔倒的完整视频,也缺乏胸部伤残材料,其胸部骨折令人怀疑

 第一,201@年¥月%日,马某故意伤害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提交了案发时候的监控视频(之前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该监控视频)。主审法官当时以法庭不具备播放设备为由没有当庭播放。辩护律师庭后复制了监控视频,经过反复观看,发现监控视频并非全过程的、完整的视频!

根据两个被告人马某、谭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笔录,最后是被害人张某某挣脱,跑了出去。最重要的是,奔跑的过程被害人摔了一跤。但是警方提交的视频,没有“结束”:应该存在、出现的摔倒在地的画面,似乎有意剪切、不予提供!

2.       被告人事前也知道被害人是伤残退役军人,但具体情况不详。另外根据“专家参与鉴定情况记录表”中“基本情况及疑难或不确定问题”中的记载:“鼻骨、肋骨骨折及新旧情况”。由此可知,侦查机关当时应该是知道被害人曾经存在胸部骨折情况的。

虽然,“专家”也书写了以上均为“新鲜外伤”。但似乎并没有写明以上均为“新鲜骨折”。新鲜外伤与新鲜骨折也是并不等同的。

因此,侦查机关在辩护律师质疑的时候提供了案发监控视频,但却没有提供完整的、全过程的。被害人曾经胸部受伤,但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提供被害人的军残证书或其他资料。这些确实让人怀疑,怀疑公安机关的中立与客观,怀疑被害人轻伤是否真实!

3.       被害人初诊、住院迟延,询问笔录称钢棍、砖头打击与监控录像矛盾,又阻挡病历调取,其蓄意、恶意报复陷害可能性很大

第一,据被告人方面了解的情况,20日凌晨被害人被打之后,一天的时间并未入院,而是四处奔走!被害人公安笔录陈述当晚跑回房间之后,朋友就打了110、120。但是证据材料中没有被害人朋友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当时入院。

由于被告人当时拿着被害人遗留的手机,所以被告人从被害人手机信息中得知,被害人第一次检查的时间20日晚上。

根据诊断证明书、专家参与鉴定情况记录表,可以获知被害人张某某第二次检查的时间是201*年¥月&日。所以被害人入院的时间应该是被打后两天。

两处骨折,而且是构成轻伤的骨折,定然疼痛。但是从被害人初诊检查、入院时间迟延来看,从被害人当天四处奔走来看,被害人疼痛、骨折的严重性确实令人怀疑!

第二,201@年%月2*日,被害人张某某书面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交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声明书。声明书中称,目前仍未办理出院手续。201&年*月2#日发生的轻伤,半年6个多月的时间,依然没有办理出院手续,闻所未闻,十分罕见。又声称由于马某等对其持续一个小时的殴打与恐吓,(导致)其精神状态也不好,医生也建议特殊治疗。

被害人此举可能只是拒绝提交病历,并拼命阻挡病历调取。

3.       被害人张某某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说,被告人李某拿着钢棍打他,谭某拿着砖头晃来晃去,这些与公安提供的监控视频是矛盾的。从监控视频来看,当时的被告人没有持有任何工具,并且殴打的时间很短,只有4、5分钟。开始一直是马某与张某某协商,张某某也是自主、自愿的走到马路边的,根本没有马某用肩膀扛着张某某的情形。当时的被告人马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倒地之后,就转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双脚部,按住了双脚,也曾被张某某蹬倒在地。

总而言之,本案虽然只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疑点重重。由于被害人谋取赔偿利益的心理,与蓄意报复陷害的心理并存,使得本案更加的错综复杂!揭露非法、曝光袒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与义务。履行监督、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也是上级法院的基本功能与职责!敬请中院法官予以重视,给予公正裁判!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辩护律师: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