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姚某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撤销姚某逮捕刑事措施的
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33条,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姚某之配偶关某某的委托并依法取得了嫌疑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律师作为姚某、杨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姚某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姚某、向其了解了有关情况,也向家属了解了有关情况,审查了案发之前的多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牟牧市政府《关于解决某某村土地等问题的意见》等书面材料,并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
另外,辩护律师也多次向某某市、某某县、某某市、河南某某大学等地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探讨冬小麦(春小麦)播种时间、生长期以及小麦品种、口感、来年收成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条,特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概而言之,姚某、杨某某的行为是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某检侦监(201&)#¥号批准逮捕决定书是错误的,应该撤销该逮捕决定。
一、涉案土地依法属于&*新村集体及村民所有,经营、管理是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村民们有权决定是否耕种、何时耕种——权利人阻拦政府组织的耕种,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8条,村委会依法享有管理本村土地的权利,村民们依法负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人某欧姆村委会、某某村村民完全有权独立、自主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完全可以决定是否耕种、何时耕种——当然可以、能够决定是否接受乡镇政府的耕种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条第(四)项,即使是某某镇政府组织的免费耕种,若果村集体及其村民不能接受,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二、823700元的损失没有被害人,缺乏法律前提与基础;损失计算依据及鉴定,完全不符合春小麦品种播种时期、生长期等自然规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应该存在被害人的。但纵观本案,没有被害人;更是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控告及笔录。
如前所述,抛荒土地若果是大部分村民自主、自愿的选择,则82万余元的损失就彻底失去了依据与基础。
况且三次阻拦耕种,均是发生在莫某新村所有的土地上,都发生在不同的村民小组的土地上——根本不是发生在其他第三人的场所,也没有影响第三人的生活、生产、科研等等。也就是说,本案没有被害人,当然损失就无从主张!
其次,根据辩护律师与家属在当地的初步调查,主要是咨询某某市、某某县、某某市、河南某某大学等地相关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们、农艺师们几乎一致认为:201&年&月6日(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之日)前后,也是可以耕种的——更无须说本案立案之日的201*年1&月1#日了。
农业技术专家们几乎一致认为:在1月6日前后,选择弱春性小麦品种,是可以耕种的,对于生长期也是没有影响的——因为品种对应着生长期。对于收成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主要差别可能是口感方面。
3. 某某丈量土地属于村主任职权行为,杨某某与姚某2在村级广场公开张贴"通知"(大字报)宣称土地面积不够,具有明确指向,属于公开性的反映与呼吁!
首先,牟牧新村土地面积不够,基本属于事实。因为201*年11月*1日的《牟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某某镇某某村土地等问题的意见》就有明确表述:(政府)丈量过程中地界不清、邻村纠纷等"。
土地征用移交移民不过5年,但土地界限不清 就与邻村发生纠纷,这也并非属于正常现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8、19条,村主任丈量土地,回应群众关切,是符合村主任职责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杨某某与姚某2在村级广场公开张贴"通知"(大字报),宣称土地面积不够,属于基层民主的范畴,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最主要的是,该大字报具有明确指向,属于公开性的反映与呼吁!若果定性以上行为属于犯罪违法,则显然牵强附会!
第三,三次阻拦耕种,而不是一次阻拦,而且每次阻拦的地点也并不相同,参与人员也不相同——因为每次都是在不同的村民小组的耕地上。由此可以看出,群众是自发的,应该是民愤的自然反应,是一系列不公开、不公正累积的爆发式反映!
总而言之,纵观本案,姚某、杨某某等根本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无论他们的行为,还是损失、后果等,均无法构成犯罪。
本案本质上就是姚某、杨某某等所在村内部的矛盾与争斗!是姚某、杨牟牧等与损害、侵蚀村民利益者的博弈!移民村中的土地问题,确实错综复杂:有土地面积数量问题、有28亩土地被某某牧业公司建设办公楼问题、有耕地上进行的非农房屋建设问题、有双户口的所谓“假移民”问题等等。实际上有些问题,并不复杂,但却迟迟不能解决,以至于矛盾累积。政府在压力之下所采取的压制措施,也应该依法而行,尤其是刑事措施,决不能滥用!
姚某自201#年1&月1*日到案至今,已经羁押5个月。目前,牟牧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又于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若果不能依法撤销逮捕刑事措施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则姚某基本权利无法保障,也确实有违公平与正义!况且,目前村中土地基本已经分地到户,撤销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时机恰逢其时。故而,辩护律师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22条,依法强烈建议,望予以采纳。
特此建议。
辩护律师: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 律师
